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志芳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黃郁淇 附件: (一)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補正債務人母親余周春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余周春是否退休?又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請釋明何以需由聲請人扶養。另請陳報依法應分擔聲請人母親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義務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 (三)補正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余柔慧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大旺生醫有限公司?並陳報到職迄今,每月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