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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 原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朝崇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0號聲 請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黃怡靜 相 對 人 鄭朝崇 前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 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亦為破產法第5條所明揭。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雖提出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債權憑證及相對人開業資料為憑,惟本院為審查本件是否符合破產之要件,於民國106年7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繳聲請費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聲請費及補正該裁定附件所示之事項,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金融帳戶。 (二)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 (五)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四、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債權人之姓名、金額、發生原因、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五、提出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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