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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
比沙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84號請求給付貸款事件之原告,因與該案件之被告另有刑事訴訟案件進行中,為明瞭民國105 年11月1 日開庭實際情況,爰聲請交付105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84號請求給付貸款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日提出本件聲請,有民事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見本院聲字卷),惟本件於105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及同年月15日宣判期日後,業於105 年12月29日確定,且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是聲請人請求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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