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比沙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靜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84號請求給付貸款事件之原告,因與該案件之被告另有刑事訴訟案件進行中,為明瞭民國105 年11月1 日開庭實際情況,爰聲請交付105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84號請求給付貸款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日提出本件聲請,有民事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見本院聲字卷),惟本件於105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及同年月15日宣判期日後,業於105 年12月29日確定,且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是聲請人請求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