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雄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傑
- 代理人
- 王叡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五年度簡上字第二0一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已分別明訂。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鈞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0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被上訴人,為期明瞭該案於民國106年7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內容與筆錄是否相符,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0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之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