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潘罔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富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