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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1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告
新久興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賜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峻峯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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