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 告 菘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榮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4,2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