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 告 黃贊中 林琇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邱霈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