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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33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告
黃贊中
原告
林琇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邱霈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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