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 原告
- 香港商邁柯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源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仕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履行合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96,0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仕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履行合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96,0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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