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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告
黃健銘即聯興工程行

上列原告對被告儀鎮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9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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