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黃健銘即聯興工程行 上列原告對被告儀鎮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9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