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號
- 原告
- 龔正一即盈川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溙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溙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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