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龔正一即盈川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溙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