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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謝國榮即冠達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3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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