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謝國榮即冠達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3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