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陳政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