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6,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