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見興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暉自動化有限公司、浚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