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2號
- 原告
- 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見興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暉自動化有限公司、浚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