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劉祐瑄 法定代理人 葉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研科技有限公司、林長儀、林淑茹、林耿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5,5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6,8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