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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告
黃淑娟
被告
惠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亦屬定期補正,逾期未補,應駁回其訴事項,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法人,自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惟原告之起訴並未既載被告法定代理人,自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合。

三、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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