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2號
- 原告
- 黃淑娟
- 被告
- 惠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亦屬定期補正,逾期未補,應駁回其訴事項,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法人,自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惟原告之起訴並未既載被告法定代理人,自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合。
三、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