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環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宗淋 被 告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本於第三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0 萬6,548 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0 萬6,5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9,1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