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環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宗淋
- 被告
-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仁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本於第三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0 萬6,548 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0 萬6,5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9,1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