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申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楊麗娟即農林檜木精品館 被 告 林信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630,280元【 計算式:276,000元、3,076,000元、10,700元,及車價267,580 元,合計為3,630,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