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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黃聖涵
  • 法定代理人
    林永申

  • 原告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麗娟即農林檜木精品館林信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申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楊麗娟即農林檜木精品館 被   告 林信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630,280元【 計算式:276,000元、3,076,000元、10,700元,及車價267,580 元,合計為3,630,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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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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