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榮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霖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靜好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708,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