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3號原 告 楊子華 被 告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 被 告 豐隆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9,290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 │附表: │ ├─────────────────────────────┤ │㈠被告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58,929股×每股金額10元│ │ =589,290元。 │ │㈡豐隆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100股×每股金額10000元= │ │ 1,000,000元。 │ │㈢上開㈠+㈡=589,290元+1,000,000元=1,589,29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