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3號
- 原告
- 楊子華
- 被告
-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雲
- 被告
- 豐隆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9,290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㈠被告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58,929股×每股金額10元││ =589,290元。 ││㈡豐隆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100股×每股金額10000元= ││ 1,000,000元。 ││㈢上開㈠+㈡=589,290元+1,000,000元=1,589,2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