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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6號

                   106年度救字第66號

原告
陳昱元
被告
李彥文

      陳中和

      劉定安

      張維君

      林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鼓山區及前金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本件既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一併移送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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