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6號
106年度救字第66號
- 原告
- 陳昱元
- 被告
- 李彥文
陳中和
劉定安
張維君
林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鼓山區及前金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本件既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一併移送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