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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告
林宏仁
被告
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昕皓
被告
王儒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萬82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8,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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