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2號
- 原告
- 林宏仁
- 被告
- 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昕皓
- 被告
- 王儒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萬82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8,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