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作興建法律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4號原 告 葉建南 葉金龍 葉銀柱 葉仲展 葉文芳 被 告 景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作興建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4年1月22日簽訂臺南市舉喜段透天住宅合作興建契約及增補契約之合建法律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即原告取回其依約提供合建之臺南市南區舉喜段470之7、574、575、576、577、578地號等6筆土地之價值。查原告於105年1月11日將上開6筆土地合併後分割登記為同段574、574之1至574之18地號等19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均為原 告5人所共有乙情,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憑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440,88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曾郁芳 附表: ┌─┬──────────────┬──────┬─────┬───────┐ │編│土 地 標 示 │面積(單位:│公告土地 │價額(小數點以│ │號│ │平方公尺) │現 值 │下4捨5入) │ ├─┼──────────────┼──────┼─────┼───────┤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221.72 │21,208元 │ 4,702,238元 │ ├─┼──────────────┼──────┼─────┼───────┤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 87.95 │19,000元 │ 1,671,050元 │ ├─┼──────────────┼──────┼─────┼───────┤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 82.26 │19,000元 │ 1,562,940元 │ ├─┼──────────────┼──────┼─────┼───────┤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 72.85 │19,000元 │ 1,384,150元 │ ├─┼──────────────┼──────┼─────┼───────┤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 72.12 │19,000元 │ 1,370,280元 │ ├─┼──────────────┼──────┼─────┼───────┤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 119.47 │23,492元 │ 2,806,589元 │ ├─┼──────────────┼──────┼─────┼───────┤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 84.57 │24,199元 │ 2,046,509元 │ ├─┼──────────────┼──────┼─────┼───────┤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 83.4 │24,148元 │ 2,013,943元 │ ├─┼──────────────┼──────┼─────┼───────┤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 81.53 │24,152元 │ 1,969,113元 │ ├─┼──────────────┼──────┼─────┼───────┤ │10│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 81.89 │24,174元 │ 1,979,609元 │ ├─┼──────────────┼──────┼─────┼───────┤ │1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82.59 │24,212元 │ 1,999,669元 │ ├─┼──────────────┼──────┼─────┼───────┤ │1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83.63 │24,267元 │ 2,029,449元 │ ├─┼──────────────┼──────┼─────┼───────┤ │13│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110.91 │23,178元 │ 2,570,672元 │ ├─┼──────────────┼──────┼─────┼───────┤ │14│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76.64 │19,000元 │ 1,456,160元 │ ├─┼──────────────┼──────┼─────┼───────┤ │15│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78.85 │19,000元 │ 1,498,150元 │ ├─┼──────────────┼──────┼─────┼───────┤ │16│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83.26 │19,000元 │ 1,581,940元 │ ├─┼──────────────┼──────┼─────┼───────┤ │17│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135.82 │19,000元 │ 2,580,580元 │ ├─┼──────────────┼──────┼─────┼───────┤ │18│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102.07 │19,000元 │ 1,939,330元 │ ├─┼──────────────┼──────┼─────┼───────┤ │19│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67.29 │19,000元 │ 1,278,510元 │ ├─┼──────────────┴──────┴─────┼───────┤ │ │上開19筆土地價額合計 │38,440,88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