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5號
- 原告
- 范祥銘
- 原告
- 范育嘉
- 原告
- 兼共同法定
- 代理人
- 許曉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裕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關於原告范祥銘、范育嘉及許曉妮分別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860,124元、1,090,223元及2,307,354元,就原告范祥銘、范育嘉及許曉妮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11,890元及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