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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告
范祥銘
原告
范育嘉
原告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許曉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關於原告范祥銘、范育嘉及許曉妮分別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860,124元、1,090,223元及2,307,354元,就原告范祥銘、范育嘉及許曉妮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11,890元及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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