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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縉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2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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