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1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縉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20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