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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1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縉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20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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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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