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周素秋
- 當事人莊凱婷、金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莊凱婷 被 告 金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順福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上之訴,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1,000,000元及登報道歉,前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 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後者登報道歉之請求,依最高法院民國92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民事裁定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13,900元(計算式:10,900+3,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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