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盛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鎮光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永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73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