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1號
- 原告
- 林金堂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義律師
- 被告
- 林金輝即巨益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邱循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0號左棟之建物,是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5,200元(上開建物課稅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