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1號原 告 林金堂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林金輝即巨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0號左棟之建物,是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5,200元(上開建物課稅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