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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告
林金堂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告
林金輝即巨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0號左棟之建物,是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5,200元(上開建物課稅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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