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弘典、樂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