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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陳尹捷
  •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 原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2,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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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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