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2,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