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0號
- 原告
- 王媺禮
- 訴訟代理人
- 蔡鍾興
- 被告
- 康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 分之1 )及其上同段280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 號,上開土地及建物,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長虹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再依原告所提出本院民國105 年2 月16日南院崑103 司執簡字第87252 號執行命令,系爭房地之經本院公開拍賣後,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424,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2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