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7號原 告 遠大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立欽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