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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許育菱

  • 當事人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7號原   告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晁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9,8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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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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