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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告
進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義順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皓予、長鴻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4,1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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