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3號
- 原告
- 進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義順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皓予、長鴻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4,1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3號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皓予、長鴻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4,1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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