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2號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陳美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3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