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2號
- 原告
-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造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3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3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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