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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告
進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義順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皓予、長鴻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1,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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