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 原告
- 進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義順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皓予、長鴻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1,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