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
- 原告
- 元海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耀實業有限公司、許浥萍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1,2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耀實業有限公司、許浥萍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1,2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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