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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告
陳良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良才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被告陳良才、陳淑婉、陳明璋、陳明陽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423,390 元,及請求被告德力頓興業有限公司給付801,238 元,合計為2,224,6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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