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2號原 告 陳良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良才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被告陳良才、陳淑婉、陳明璋、陳明陽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423,390 元,及請求被告德力頓興業有限公司給付801,238 元,合計為2,224,6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