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十全十美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廷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瑜菱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