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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4號

給付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告
十全十美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廷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瑜菱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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