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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逾期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陳協奇
  •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 原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2,8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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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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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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