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2,8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