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6號
- 原告
- 鄭聿晴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禎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首璽美形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羿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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