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7號
- 原告
- 金冠群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欣愉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翔律師
- 被告
- 林位正即宏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2,205元(編號00000000000號所載全自動排渣分離回收機單價430,000元×2+違約金2,312,2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