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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7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告
金冠群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欣愉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被告
林位正即宏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2,205元(編號00000000000號所載全自動排渣分離回收機單價430,000元×2+違約金2,312,2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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