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8號
- 原告
-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有勝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翰律師
陳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寧波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0,2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