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王獻楠
- 原告游乃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8號原 告 游乃治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景惟、蔡春月、許智偉、駿達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銘、胡馨文、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遷讓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600元【計算式:(原告購買土地價額72,000 元+原告購買房屋價額1,030,000元)10(原告取得之車位總 數)8(原告請求返還之車位數)=88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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