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8號
- 原告
- 游乃治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靖雯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許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景惟、蔡春月、許智偉、駿達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銘、胡馨文、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遷讓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600元【計算式:(原告購買土地價額72,000元+原告購買房屋價額1,030,000元)10(原告取得之車位總數)8(原告請求返還之車位數)=88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