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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楊永樂

  • 原告
    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仲南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9號原   告 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樂 被   告 仲南萍 林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件原告在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中之主張是否成立 為據,該另案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第918號判決本件原告勝訴,訴外人即該案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判決駁回上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目前該案仍在最高法院繫屬中,尚未分案,有該另案一、二審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參,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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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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