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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9號

原告
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永樂
被告
仲南萍

      林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號損害賠償之相關爭點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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