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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楊永樂

  • 原告
    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仲南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9號原   告 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永樂 被   告 仲南萍 林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號、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號損害賠償之相關爭點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 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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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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