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魏江霖、陳許錦雲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志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王振亞 複代理人 劉韋麟 被 告 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許錦雲 被 告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週轉之用,邀同被告陳許錦雲、陳志瑋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13日簽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放款借據,約定借款 期間自105年9月13日起至106年9月13日,利息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百分之1.585計算,並於原告調整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 率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若未依約清償本息時,除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遲延利息利率依借款利率加百分之1固定計算,逾 期6個月以內者,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月6日經臺灣 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且自106年2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原告本金1,591,711元及利息、違約金,原 告已於106年5月26日轉列催收款項。被告陳許錦雲、陳志瑋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 ㈡並聲明: 1.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許錦雲、陳志瑋應連帶給付原告1,591,7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請准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三、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利率表、放款明細登錄卡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原告所提上開證物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 一審裁判費16,84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曾郁芳 附表: ┌─┬──────┬─────────┬────┬─────────┐ │編│ 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違約金 │ │號│ (新臺幣) │ │(年息)│ │ ├─┼──────┼─────────┼────┼─────────┤ │1 │162,928元 │自105年11月29日起 │3.2% │自106年2月11日起至│ │ │ │至106年5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自106年5月26日起 │4.2%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2 │235,000元 │自105年12月1日起 │3.2% │自106年2月18日起至│ │ │ │至106年5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自105年5月26日起 │4.2%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3 │488,783元 │自105年11月29日起 │3.2% │自106年2月11日起至│ │ │ │至106年5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自106年5月26日起 │4.2%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4 │705,000元 │自105年12月1日起 │3.2% │自106年2月18日起至│ │ │ │至106年5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自106年5月26日起 │4.2%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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