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62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亞
- 複代理人
- 劉韋麟
- 被告
- 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許錦雲
- 被告
-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週轉之用,邀同被告陳許
錦雲、陳志瑋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13日簽
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放款借據,約定借款
期間自105年9月13日起至106年9月13日,利息按原告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百分之1.58
5計算,並於原告調整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
率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若未依約清償本
息時,除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其遲延利息利率依借款利率加百分之1固定計算,逾
期6個月以內者,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月6日經臺灣
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且自106年2月10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尚欠原告本金1,591,711元及利息、違約金,原
告已於106年5月26日轉列催收款項。被告陳許錦雲、陳志瑋
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
㈡並聲明:
1.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許錦雲、陳志瑋應連帶給
付原告1,591,7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請准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三、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第二類票據信用
資料查覆單、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利率表、放款明細登錄
卡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原告所
提上開證物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
一審裁判費16,84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
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
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附表:
┌─┬──────┬─────────┬────┬─────────┐
│編│ 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違約金 │
│號│ (新臺幣) │ │(年息)│ │
├─┼──────┼─────────┼────┼─────────┤
│1 │162,928元 │自105年11月29日起 │3.2% │自106年2月11日起至│
│ │ │至106年5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自106年5月26日起 │4.2%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2 │235,000元 │自105年12月1日起 │3.2% │自106年2月18日起至│
│ │ │至106年5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自105年5月26日起 │4.2%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3 │488,783元 │自105年11月29日起 │3.2% │自106年2月11日起至│
│ │ │至106年5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自106年5月26日起 │4.2%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
│4 │705,000元 │自105年12月1日起 │3.2% │自106年2月18日起至│
│ │ │至106年5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自106年5月26日起 │4.2% │利率10%計算,逾期 │
│ │ │至清償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