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4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李祥銘
- 被告
-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南
- 被告
- 吳東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以南院崑民長106年度訴字第1084號函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50元,該函文業於106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