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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被告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南
被告
吳東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以南院崑民長106年度訴字第1084號函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50元,該函文業於106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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