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
- 被告
- 娜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劉漢儀
- 被告
- 人
- 被告
- 王麗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 、2 及附表二編號1 中「利息起算日欄」關於「105 年3 月3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6 年6 月30日」;附表二編號2 中「利息起算日」欄關於「105 年4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 年4 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